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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毁坏车上紫砂壶 法院判按鉴定价格赔

  • 日期:20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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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审理中,根据许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紫砂壶价值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破损紫砂壶在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2700元。对此,原告许某提出了异议,她认为这把紫砂壶的制作者孙某虽然职称是工艺美术员,但是一位实力派作者,所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格远远高于鉴定价格,为此许某申...

一起车祸不仅撞坏了许某的汽车,而且撞坏了车上的一把紫砂壶。许某主张紫砂壶价值几万元,而保险公司只定损了1000元。近日,宜兴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按照鉴定价格赔偿许某2700元。

2011年9月15日,某置业公司职员驾驶公司车辆途中与许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许某车辆及车上茶壶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置业公司职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置业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后确认许某车损1000元、紫砂壶损失1000元。因不同意保险公司对紫砂壶的定损金额,许某将肇事方置业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紫砂壶损失5万元。

审理中,根据许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紫砂壶价值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破损紫砂壶在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2700元。对此,原告许某提出了异议,她认为这把紫砂壶的制作者孙某虽然职称是工艺美术员,但是一位实力派作者,所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格远远高于鉴定价格,为此许某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员到庭释明称:其鉴定中心是根据市场法对本案涉案紫砂壶进行了价格鉴证,在鉴定过程中随机抽取了省专家库中七位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价值鉴定,鉴定过程由七位专家签字确认。本次鉴定只对送检的紫砂壶在该时段的价值进行鉴定,而不是对作者最高水平作品的价值进行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于紫砂壶价值的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足。且庭审中,经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无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依据不足。故对于这把紫砂壶价值为2700元的鉴定结论,应予以确认。而原告主张5万元损失的诉请,因无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紫砂壶损失2700元。

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陆亚琴 朱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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