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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胚胎争夺案终审大逆转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 日期: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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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宜兴法院: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不同于一般物品,不能被继承 一讨没有结果。男方父母无奈将女方父母刘某夫妇连同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受精胚胎归他们监管处置。但宜兴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宜兴法院认为:男方父母主张小夫妻留下的胚胎作为其...

宜兴胚胎争夺案终审大逆转

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这一判决有积极、深远影响

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冷冻胚胎。为争夺胚胎保留香火,男方、女方父母对簿公堂。一审驳回后,这起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昨天在无锡中院二审落槌,法院最终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终审判决的大逆转让不少人感到意外,也引起法律界人士热议。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评价,这一判决是近10年来值得一提的好判决,既合法,又合情、合理,符合伦理道德、公序良俗。

现代快报记者 刘峻 薛晟 顾元森

2013年10月21日快报对此事的第一篇报道

2014年5月16日快报的后续报道

冷冻胚胎

这是世界上唯一成熟的保存生育功能的方法。这种技术是将通过试管培育技术得到的胚胎,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得到长时间保存。待以后自然周期或人工周期解冻后植入子宫内,将增加受孕的机会。

三讨胚胎

一讨:被医院拒绝

鼓楼医院:冷冻胚胎取出后只能用来代孕,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虽同情老人但只能拒绝

去年3月20日,沈某和妻子刘某去丈母娘家吃晚饭,不料返回途中遭遇车祸,夫妻二人先后身亡。

小两口2010年结婚,一直未有生育。2012年8月,他们前往南京鼓楼医院,准备做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医院原定于2013年3月25日为他们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岂料3月20日,两人不幸遭遇车祸。

据了解,夫妻二人都是独生子女,4位孤独的老人悲痛之余,想起了在鼓楼医院冷冻的4枚受精胚胎。双方老人和鼓楼医院交涉,希望获得胚胎的处置权。

鼓楼医院感到十分棘手,在同情之余最后还是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医院认为,冷冻胚胎取出来后,只能用来代孕,而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医院给了胚胎,就等于某种程度上,去帮助这家人实现代孕,这对医院来说,是突破底线的。一旦开了这个口子,后面出了任何事情,医院都要担责。

在我国,谁生的孩子,谁就被视为孩子的母亲,代孕会引出一系列伦理问题。去年3月,卫生部妇社司有关负责人回应“借腹生子”问题时说,代孕会带来很多严重的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卫生部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二讨:起诉被驳回

宜兴法院: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不同于一般物品,不能被继承

一讨没有结果。男方父母无奈将女方父母刘某夫妇连同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受精胚胎归他们监管处置。但宜兴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宜兴法院认为:男方父母主张小夫妻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品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因此不能用来继承。

此外,夫妻双方对受精胚胎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且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等。而该案中小夫妻均已身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他们对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三讨:终审获支持

无锡中院:从生命伦理、情感及特殊利益保护方面来考虑,双方老人对胚胎应该有处置权

昨天下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公布了当天对这起全国首例冷冻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案进行的二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4枚冷冻胚胎由上诉人沈某和被上诉人(沈某亲家)共同监管和处置。

现代快报记者仔细看了这份判决书后发现,该案的争议焦点“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二审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结果,堪称“大逆转”。

对于冷冻胚胎属性,无锡中院明确,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至少应该从伦理、情感及特殊利益保护方面考虑。

从伦理上,法院认为这些冷冻胚胎,不仅含有小夫妻的DNA,且含有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在情感上,小夫妻留下的胚胎,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此外,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因此,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痛楚。法院也明确,双方父母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须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利益。

各方声音

一方老人:法律是公平的

鼓楼医院:暂时持保留意见

律师:体现了情、理、法的融合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联系到男方父亲沈先生,他说,已得知了判决结果,他认为法律是公平的。下面他们要做的就是去医院交“保管费”。“这是强调胚胎是我们的了,我们有处置权了,当然要交冷冻保管费。”

由于4枚胚胎保存在液氮之中,如果拿回去,需准备专门的装置。沈先生说,这个胚胎是在医院保管,还是拿回去,暂时没考虑。“东西是我们的了,先交钱再说。”

现代快报记者昨天联系到鼓楼医院相关负责人,负责人表示已接到律师方面的电话,对判决结果暂时持保留意见。这名负责人表示,这件事影响太大,现在还没看到具体判决文书,如果医院将冷冻胚胎给4位老人,等于默认了“代孕”的合法性,担心后面出现违反伦理道德的事情。

“尽管有判决,但目前坚决不能归还。”负责人表示:“拿到判决文书后,我们将上报医院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形成意见后,会上报给省卫计委甚至国家卫计委。”

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宏宇律师认为,二审判决正是符合法律精神和理性原则的体现,非常好地体现了情、理、法的融合,既主张了法律的客观公正,又对此案予以人伦的关注、情感的理解。

也许有人奇怪,为什么对同样的事实,两级法院会作出不同判决。王宏宇认为,审判实践中,上级法院改判下级法院的判决是很正常的,符合法律精神和理性原则。

虽说法不容情,但在此案中,法律因为多了些“人情味”,反而更让人信服。

好判决,有积极、深远影响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

昨天,针对无锡市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激动地说,这个判决是近10年来值得一提的好判决,不但对今天,对后世也有积极、深远的影响。这个判决不但符合我国法律,而且符合伦理道德,符合公平正义,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

刘克希认为,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事物层出不穷,怎样让司法跟得上社会的发展,是对司法机关能力的考验,这次无锡市中院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他说,冷冻胚胎是物,也可以说是财产,这是不能单以经济价值为存在前提条件的,双方父母理应对其有所有权。另外,我国法律对这类财物的继承,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法律没有禁止的,当然是可以继承的,法律和伦理、道德之间并不矛盾。法律与情、理也不是冲突的。无锡市中院的二审判决,是将法律与情、理统一起来的范例。

刘克希说,在我国大陆,代孕是不被允许的,但携带冷冻胚胎并不违法。且利用冷冻胚胎代孕,在有的国家合法。从科技方面讲,冷冻胚胎可存活几十年,而法律则随着社会发展会相应完善。我们应从长远角度看这个问题。

刘克希强调,鼓楼医院的做法无可非议,即使被告上法院,该医院对冷冻胚胎仍进行妥善、高质量的保存,这是受人尊敬的行为,要肯定医院负责任的态度。另外,医院遵守国家卫生部门的规定,这没有问题。不过卫生部门的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在司法实践中,肯定要按法律规定,不能按部门规章判决。医院在这件事上,态度慎重是可以理解的。不过,最终医院也应尊重法院的判决。

在这个问题上,无锡市中院认为,国家卫生部门的规定并没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司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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